按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時,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特別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處分,而其處分種類有「警告」、「停止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簽證」及「撤銷簽證之核准」等行政處分。
會計師在刑事責任部分,《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若有未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恐將負起行政處份及刑事責任。對於財務報表使用人來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報表,其查核過的財務報表,在重大方面可以合理認為,皆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制,所以在財報分析上,多了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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