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所稱的總成本包括生產商品與服務的所有機會成本,而在經濟學上機會成本的定義是獲取某物所付出的總代價,所以在考慮廠商的總成本時,不只應考慮外顯成本(如會計帳上的成本),也必須要考慮內隱成本,即從廠商所有可生產產品的決策取捨,來考慮它的總成本(機會成本)。
講到機會成本,經濟學與會計學所定義的機會成本不盡相同,
在經濟學上,機會成本的定義是為獲取某物所付出的總代價。 而在會計學上,機會成本的定義是指選擇某一方案而放棄或犧牲之利得,此項利得是被放棄的方案中最高者。兩種學科的對機會成本的定義,不全然相同。但我個人認為,這兩個定義不是互斥性質,而是具相容性。
為何不盡相同,是因為經濟學家與會計師計算利潤的看法不同
經濟學家將成本分為外顯成本和內隱成本,會計師只考慮外顯成本,經濟學家對內隱成本的定義為廠商會計帳上沒有記載的成本,但這牽涉的範圍太多太廣,所以我們運用會計學機會成本的定義來做限縮,因此我們在以成本最小的方案來作選擇基準,先就經濟學的觀念為主,再以會計學可實際計算衡量的定義下,應以外顯成本加上限縮的內隱成本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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