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公開收購的稅負考量(上)
一般來說,參與公開收購套利,除了計算年化報酬率以及注意公開收購條件是否均成就外,尚有稅負的考量,本文僅就稅負考量討論。
我們依被收購公司是否為境內外公司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被收購公司為境外公司,有下列兩種情況:⋯⋯
(一)選擇參與公開收購
證券交易稅方面
應賣人不管是個人股東或法人股東皆應就其所取得之收購價款課徵證券交易稅(即收購價款金額的0.3%)
證券交易所得稅方面
1.應賣人如為中華民國國民(個人股東),依目前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證所稅。
2.應賣人如為境內營利事業(法人股東),其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稅額計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二)選擇參與合併者
根據財政部民國 93 年 9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8300 號函令以及 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2910 號函令相關規定,公司進行 合併,合併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 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不參 加公開收購之股東,將取得收購公司給付之現金作為合併對價並銷除其 所持有之被收購公司股票,而股東所取得之現金超過其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 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部分之金額,仍應視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 益),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選擇參與合併者,依股東的身份別,分別課不同的稅負:
1.法人股東
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
如被收購公司股東屬境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法人股東),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該股利 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個人股東
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方面
被收購公司股東屬個人股東者,該股利所得並非中 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需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該股利所得屬境外所得之一種, 且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除當年度境外所得之總額未達新台幣一百 萬元外,該股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待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