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論:投資之道,在理性、紀律與心性


投資之道,存乎未形之先。市勢如風濤,價值若浮雲,朝夕異態,瞬息翻覆。無定律以繩之,無定志以守之,則資本如孤舟夜渡,或逐浪以忘返,或畏濤而棄楫,終難抵岸。


故投資者,非恃膽力,亦非恃巧智,乃理性、紀律、心性三者之合修也。


刑法有三階之論,曰構成要件該當性,曰違法性,曰有責性。其立意,非欲多刑,乃欲不冤。層層審覈,不得躐等。吾移其義以論投資,凡擇股、進退、持守與否,皆可循此而行。


復借五大宗師之神韻,寓於其間,則投資之道,不惟明是非,抑且臻和雅。五音既照企業之形,亦照投資者之心。




二、第一階:構成要件該當性


以巴哈之序,察企業之本

刑法之始,在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不該於法,後論皆息。投資亦然。企業若根本不立,財務失衡,商業模式浮脆,治理紊亂,則如樂失其律,未奏而先敗,不足復議。


巴哈之樂,對位嚴整,聲部層疊而不亂。審企業者,亦當如是。

察其資產負債之結構,

觀其現金流之本源,

驗其獲利是否可久,

並審其競爭壁壘、產業位置、經營者之誠信與紀律。


若其資本報酬長期高於同儕,技術路徑昭然,毛利結構穩固,其勢如賦格之主題,簡而有力,可反覆展開。反之,負債高懸、現金枯竭者,縱一時喧鬧,終歸失調,不值費神。


此乃研究之始,亦紀律之基也。




三、第二階:違法性


以李斯特之焰,照其隱患

構成要件既該,猶須問是否存有足以否定其正當性之重大風險。刑法有所謂阻卻違法事由,投資亦有足以一票否決之隱患。


李斯特之音,烈若火焰,耀目而不欺暗。投資者當以此焰,照其幽隱。

財報是否真實,

公司治理是否清明,

技術是否過度集中,

法制與政策是否具結構性不利。


世間最貴之學費,往往披著成長與故事之衣。偽帳之興,如焰瞬明,倏忽而滅。若惑於表象,而不以烈焰照之,所失者,不止金錢,亦是判斷之根。


能辨隱險者,其功常重於能言優勢也。




四、第三階:有責性


以貝多芬之志、莫札特之節、蕭邦之白,定其心

刑法之終,在論有責性。不責其事,而責其人。投資亦然。企業縱無致命之缺,然估值已極,情緒過熱,配置失衡,則過不在企,而在投資者自身。


貝多芬之樂,有不屈之志,使人於風雨之中仍守其主題。

莫札特之音,澄澈而自持,使人不為貪懼所使。

蕭邦之曲,多留虛白,使人知等待之美。


三者合一,乃投資者之責。


能忍不買,是能力。敢於不追,是修養。市喧而心寂,價動而志堅,斯為難事。所謂知止不殆,非停滯也,乃不妄動也。




五、綜合法則:五法合鳴,立投資之道


綜刑法三階之嚴,合五宗師之韻,可化為投資五法:


研者,如巴哈之序,條析精明,不容絲毫含混。

忍者,如蕭邦之白,靜候其時,不躁不迫。

律者,如莫札特之節,進退有度,不縱貪懼。

守者,如貝多芬之志,以本為先,寧緩勿謬。

決者,如李斯特之焰,識定而下注,果敢無疑。


五法非徒並列,實相互制衡。

無研之決,乃賭也。

無律之忍,乃滯也。

無守之進,乃狂也。


能使五音和諧、無相奪倫者,乃真投資者也。




六、結語:以法為骨,以藝為魂


刑法三階之設,非欲多刑,乃欲不冤。投資之律亦然,非逐速利,乃求久安。


五宗師之音,一靜一動,一守一攻,終歸於大和。投資者若能以法理為骨,以藝術為魂,如指揮立於台前,使秩序與激情各得其位,則資本之行,雖歷風雨,終成大樂。


法不輕用,財不輕投。

以研究為燈,以本金為盾,以時間為友。


花未開時,已在春中。

花既開時,收之自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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