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起勝華停止買賣

20141117 18:26工商即時

呂淑美/台北報導

證交所今日公告,自19日起,南亞科(2408)及吉祥全(2491)股票恢復交易方法,勝華(2384)股票併案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並停止買賣。

證交所表示,已完成形式審閱國內上市公司103年第3季財務報告,相關處理如下:

一、首次變更交易方法:威盛公告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股本二分之一,自19日起將其上市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二、恢復交易方法:南亞科及吉祥全之前其上市有價證券業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嗣查該等公司最近2期申報之財務報告淨值均逾3億元,並達股本二分之一以上,其上市有價證券原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原因業已消滅,且無其他應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情事,自19日起恢復其上市有價證券之交易方法。

三、併案執行變更交易方法暨停止買賣:勝華前因已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及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在案,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已低於股本二分之一,且經會計師出具否定式之核閱報告,將自19日起將其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執行變更交易方法並停止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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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買賣與終止上市

停止買賣與終止上市(下市)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請各位必須要釐清。

停止買賣係指因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相關規定而停止買賣,若上市公司符合停止買賣相關規定的要件消滅,便可恢復買賣。

終止上市係指永久性的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若公司欲於證券交易所買賣,需符合上市規定,依規定申請上市。

本例中,勝華是依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停止買賣,停止買賣並非終止上市,且其停止買賣的要件並非因其淨值已低於股本二分之一(見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淨值已低於股本二分之一僅能變更其交易方法。

若勝華公司重編財務報表,其簽證會計師如出具除了否定式或拒絕式之外(尚有標準式無保留、修正式無保留、保留式)的核閱報告(注一),則勝華可恢復為全額交割方法買賣,因為向法院聲請重整(之前變更交易方法的要件)與淨值已低於股本二分之一的要件並未消滅,故不能為普通交易買賣,僅可恢復為全額交割方法買賣。

注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司應將第三季財務報告與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於期限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故證交所審核的依據係第三季會計師核閱報告出具之意見為準。

要注意的是,若勝華在停止買賣此期間當中,法院裁定准於重整確定,或停止買賣連續達六個月仍未恢復買賣,則勝華會因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規定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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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
六、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由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停止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或重編而逾期仍未更正或重編者;或其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之核閱報告者。上市公司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者,其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核閱報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其上市:
四、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確定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 款規定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七、其有價證券有下列各目情事之ㄧ者:
(一)經依前條規定予以停止買賣,連續滿六個月後仍未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者。但依前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停止買賣者,不適用之。
(二)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停止買賣未滿六個月而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並於恢復買賣後六個月內又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予以停止買賣,且其停止買賣之期間合併計算超過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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