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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會融券需強制回補嗎?

答案是不用,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規定,發行公司因招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故有此情形時,融券皆不需回補,唯有換發新股停止過戶方能適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  35    條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日,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因下列原因停
止過戶者不在此限。
一、召開臨時股東會。
二、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前項營業日為交易日,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 (含) 至農曆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 (含) 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二、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假期或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交割日皆列入營業日計算。
三、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後之例假日與第二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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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維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