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範圍(股利所得費基):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即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2.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之費基×費率
案例1:僅配息無配股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息基準日為102年7月1日。林先生於102年5月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公司於同年7月15日2萬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該公司應於7月15日向林先生收取400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
本案A公司於7月15日給付林先生2萬元現金股利總額時,即須向林先生扣取400元補充保險費(20,000元x 2% = 400元)。
案例2:僅配股不配息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股基準日為同年8月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分別於102年5月5日及102年7月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8月20日發放6,00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林先生,1萬5千元股票股利總額給陳小姐。該公司應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120元及300元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說 明:
(1)
8月20日發放股票股利,林先生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120元(6,000 元×2% =120元),陳小姐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300元(1萬5千元×2% =300元)。因無現金可供扣取,因此,A公司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局。
案例3:有配股有配息但配股、配息基準日不同天
A公司股利分配之配息基準日為102年7月1日,配股基準日為同年8月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分別於102年5月5日及102年7月5日買進該公司股票,A公司於同年7月15日2萬元現金股利總額給林先生,8月20日發放6,000元股票股利總額給林先生,1萬5千元股票股利總額給陳小姐。該公司應於7月15日向林先生收取400元補充保險費,並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120元及300元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
說 明:
(1)
本案因配息基準日與配股基準日不同天,所以A公司於7月15日給付林先生2萬元現金股利總額時,須向林先生扣取400元補充保險費(20,000元x 2% = 400元)。
3.8月20日發放股票股利,林先生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120元(6,000元×2% =120元),陳小姐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300元(1萬5千元×2% =350元)。因無現金可供扣取,因此,A公司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通知林先生及陳小姐其股票股利補充保險費扣取不足數將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其收取。並於103年1月底前將林先生及陳小姐資料彙報健保局。
案例4:配股、配息基準日同一天
B公司股利分配之配股、配息基準日為102年8月10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同年8月31日。林先生及陳小姐該公司股東,林先生獲配股利總額2萬6千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2萬元;王先生獲配股利總額1萬5千元,其中現金股利淨額為1萬元。B公司應向林先生扣取520元補充保險費,向陳小姐扣取300元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因此,B公司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2)補充保險費=股利總額×2%
林先生補充保險費=2萬6千元×2% =520元
王先生補充保險費=1萬5千元×2% =300元
以上資料來源改編自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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