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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投資人的資訊判斷力(實踐篇)(三)

我們以刑事訴訟法的毒樹果實理論,來說明收集資訊時,應排除的資訊。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

"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

如未經證實或非正常管道取得的消息以及無法知道消息來源的訊息,也不符合正當性,必須加以排除。

我們在收集資料時,特別注重其攸關性,但須考量此攸關性資訊是否出於已經證實或是管理階層經由媒體發佈,若無法確定是已證實的資訊或不能確定其資訊來源,我們就應排除。從毒樹(不知從何而來、無法確定資訊來源)長出來的毒果(資訊),並不是我們要的資訊。

常見的毒樹毒果
1.媒體報導,有力人士指出的相關訊息(並未透露消息來源)。
2.法人指出的相關訊息(並未透露法人來源)。
3.可靠消息來源指出,誰是可靠消息來源?
4.內部人士指出,誰是內部人士?
5.記者自行臆測的訊息,若能仔細分析新聞內容,就能看得出是記者自行臆測。
6.供應商指出的相關訊息(並未指名供應商)。
7.其他未經公司證實的訊息。

等等⋯

在收集資訊時,我們不只要客觀收集,也同時要注意資訊來源,勿隨意從樹上摘果或摘果人遞給我們,我們就直接拿來食用,因為我們無法確定種樹人或摘果人究竟是白雪公主或是惡毒的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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