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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consolidatedstatement):
(1)編製時機:當一家公司有子公司時,為將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視為一個經濟個體,表達此經濟個體之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所編製之財務報表。
(2)特點:在合併財務報表上,對於投資關聯企業須採權益法處理。


IAS 27「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IAS 27要求除少數例外以外,合併財務報表應按集團之概念編製。所有的子公司均須納入合併的範圍。所謂的子公司係指受母公司控制之企業;控制力是指透過主導或監管企業之財務與營運決策,以獲取其營業活動產生之經濟利益的能力,當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被投資公司百分之五十之有表決權時,即假設具有控制力,然若有明顯反證時則可推翻該假設;另投資人雖未持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有表決權股,仍可能透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力,例如母公司可透過控制子公司之董事會享有控制力。

自收購日起子公司即應納入合併範圍,該日為將被收購者淨資產與營運的控制有效移轉予收購者的時點;透過合併報表的編製,母公司以及其所有合併子公司將顯示其在單一經濟個體假設下之營業結果與財務狀況;集團內之交易(如子公司間之銷售)將予以沖銷。

具有一個以上子公司之企業(也就是母公司)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除非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其本身即為受他人全數或部份持有之子公司(且其股東不反對其不編製合併財 務報表);
其債券或股權證券並未公開交易;
其未進行在市場上公開發行証券之作業;
其最終或上層的中間母公司有公佈符合IFRS之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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