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是外銷導向的國家,產品銷往世界各地,尤其美國市場更是各家必爭之地,不免受到競爭對手利用各種手段爭食市場大餅,其中又以專利法律戰為阻擋對手擴大市占的主要手段。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如遇此法律訴訟,依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會將之揭露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如圖),所以我們對此也必須要有相關的知識,來全面性的評估公司,以求能更了解公司的營運情形與可能會面臨侵權的訴訟賠償,藉以合理評估其如何影響未來財務報表所揭露的數字。
在美國專利相關制度下,專利權人與涉嫌侵權廠商主要的三個攻擊防禦地點,包含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美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其上訴機關均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該上訴機關得使各機關間歧異法律見解統一,維持法律的穩定性。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主要處理專利權的取得、喪失、變更,發明人向其提出專利申請,由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專利權的審查(Prosecution)工作。
美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協助專利權人以司法力量實現專利權,讓專利權人得以收益其專利權、排除他人對專利權的侵害。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為一獨立準司法機關,掌管貿易相關事務並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
聯邦法院與國際貿易委員會同為解決專利侵權問題的救濟機關,但兩者並非相互排斥,而為可同時進行的救濟程序。比較聯邦法院與國際貿易委員會兩個種程序,聯邦法院進行的程序與取得的救濟較為完整,聯邦法院程序下可取得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而國際貿易委員會則無法取得損害賠償的救濟;聯邦法院與國際貿易委員會均可能取得禁止對造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排除性救濟,但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處理時程較為迅速,通常爭訟期間僅持續約 12 到 16 個月,聯邦法院專利爭訟期間則可能持續3到4年以上。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訴訟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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