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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市上櫃公司公佈的季報,皆是由會計師執行核閱程序後所出具的核閱報告: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報表核閱的目的,在使會計師根據核閱程序執行之結果,說明是否未發現財務報表有違反既定準則或規定而須作重大修正之情事。
其中,所謂既定準則或規定指的是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會計師出具財務報表核閱報告之確信程度,為中度確信。為何不是高度確信,因會計師執行核閱工作時,只執行分析、比較及查詢..等程序,比審計程序少,所以只能表示中度確信。
不過,我們在經會計師核閱過的財務報表資訊力的判斷上,給予的強度,僅次於查核過的財務報表,核閱過的財報亦可提供我們於分析上合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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