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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減資與減資彌補虧損

現行公司法減資有下列兩種:

現金減資與減資彌補虧損,依我國公司法第168條以及同法第277條規定,涉及變更公司章程需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方能進行。

一.現金減資

1.現金減資為出資額的返還,會使股本減少。

2.現金減資讓公司的可扣抵稅額無法分配給股東抵稅。(所得稅法第66-5條、第66-6條)

如果,公司有強大競爭力,應該追求成長,運用公司資金把股東的利益極大化,而不是退給股東,且有的公司現金減資,有可能是運用不到那些現金,公司管理階層認為產業已經趨於穩定,目前公司不需資本支出來擴充產能,所以將現金返還給股東。

二.減資彌補虧損

因為公司帳上待彌補虧損的金額龐大,所以必須進行減資,減少股本彌補累積虧損,如公司轉虧為盈時,將使每股盈餘提高,且上市上櫃公司因常年虧損,每股淨值瀕臨 5 元關卡,為避免被打入全額交割,通常會用減資彌補虧損的方式,使每股淨值高於5元。
而有的公司,會先減資再增資,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再增資擴充公司營運資金,這有一點需注意的是,參與增資的股東是原股東或者是新股東,若是新股東,可能是公司經營權將易主的跡象。

至於我曾提過的買回庫藏股註銷股本的例子(證交法第 28-2 條),只註銷一小部份股本,與上述兩種減資情況不同。

因IFRS規定如有子公司,應編制合併報表,所以我們會常看到母公司代重要子公司公告相關事宜,而關於子公司減資,也有現金減資與減資彌補虧損,但與母公司減資所代表的情況有所不同,雖然同屬相同集團,但母子公司法人格不同,獨立營運,所以必須依法公告,不過,這子公司現金減資的股款,必須返還給母公司,只是原本是子公司資產,現金減資後是母公司資產,並不會減少整個集團的資產,所以如果子公司是現金減資較可能是縮編或者是集團組織優化所致,這一點請各位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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