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36條
(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證交法第36條規定,除年報需查核簽證,各季季報僅須由會計師核閱.

投資人在閱讀財務報表時,應先了解各項查核報告之語言,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會計師會依據各種不同之狀況對受查者(公司)財務報表表達不同意見,其類型包括有「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及「無法表示意見」等四種類型查核報告。(審計準則公報第57、59號)

因篇幅有限,我們只說明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代表的意義:
當會計師已經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且查核過程未受到限制,同時亦認為財務報表確已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編製並適當揭露時,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

而各季季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有五種類型其類型包括有「標準式無保留」、「修正式無保留」、「保留式」、「否定式」及「拒絕式」等
因篇幅有限,我們也只說明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的意義:當會計師執行核閱程序後,如未發現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修正之情事時,應出具標準式無保留意見。

長久以來,投資大眾均有很大誤解,認為會計師對公司之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即是會計師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提供絕對「保證」。然而,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公司之法定義務,會計師只是針對公司所編製之財務報告進行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簽證是一種由會計師提供之確信服務,而確信服務是為了提供決策者所需資訊的品質所為之一項獨立的專業服務。我們需了解查核簽證與核閱的內涵,才能從財務報表找出有用的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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