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46 銷貨收入認列時點的考量-web  

 

依IAS 18 收入認列的會計處理

銷售商品應於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認列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再來我們需注意其交貨條件
交貨條件有二:
目的地交貨與起運地交貨。

我們在估算某電子品牌廠商當月的銷貨收入時,需注意其開賣日期,如它的某項3c產品的開賣日如為11/3,開賣日前,在10/31日送到經銷商或中間商倉庫,我們就可以認定是10月的銷貨收入,此時,不管是目的地交貨或起運地交貨,都無攸關,因為都是在10/31日之前完成的。

但若是11/1送到經銷商或中間商倉庫,此時合約的交貨條件,是目的地交貨或起運點交貨,就有攸關了,如起運點交貨,即可認列為10月的銷貨收入,若是目的地交貨便要認列為11月的銷貨收入。

這樣的情況,會出現在月初開賣時,因為我們無法確定它的交貨條件與交貨日期,所以某3c產品的銷貨是10月或11月的銷貨收入,會較其他月底開賣的產品難認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吳維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