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原則
(ㄧ)實質課稅:
1.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爲之。
2.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爲依據。⋯⋯
(二)租稅規避:
1.規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2.構成要件:
(1)租稅利益之獲得。
(2)形成自由之濫用。
(3)主觀的規避意圖。
(4)形成一定租稅事實關係。
(三)法律效果:
1.依法得以調整: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實質經濟事實及利益歸屬」或「租稅規避」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惡,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例如:所得稅法第43條之1關於不合營業常規安排按常規加以調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擬制贈與。
2.處罰效果:
租稅規避行為本質上係稅法上獲得租稅利益之「無益之嘗試」,因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不相當,基於稅法的評價而使其失敗而已,並不當然逃漏租稅之處罰行為,而受租稅行政罰之處罰。
(四)責任及義務
1.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稅捐稽徵機關之舉證責任規定而免除。
3.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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