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原則(二)
適用稅法之重要原則

(ㄧ)租稅法律原則: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係指納稅義務人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以及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負有納稅義務。⋯⋯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租稅法律之適用,僅及於租稅法公布實施後所發生之事項,不得溯及租稅法律公布實施以前已發生之事項,但某些規定於立法時,若認為有追溯適用之必要,而明定於稅法者,則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同一事項新、舊法律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應優於舊法適用。
(四)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由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之發生與稅款之報繳,在時間上並不一致,通常納稅義務發生在前,稅款報繳在後。為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稅負,在稅法修正時,稅法之實體部分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有效之稅法規定為準;但對於不影響稅負之報繳程序等,則依報繳時之有效稅法為準,以利徵納之進行。
(五)租稅救濟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租稅救濟案件實體之審理,以符合程序規定為前提,程序不合即不加審理而予以駁回。
(六)實質課稅原則:在構成要件的認定及租稅法的解釋上,如發現形式存在之事實(名義、外觀)與實際存在之事實(實情、經濟負擔)有所差異時,應不拘表面之形式,而對事實存在之實質加以課徵,此即為實質課稅原則。

以上幾點原則,皆為目前租稅法所適用之原則,請各位詳讀並理解。

(資料來源:租稅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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